读者入馆须知
1.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馆内严禁吸烟、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通报学院,本学期禁止入馆。
2.读者需持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刷脸入馆。
3.入馆者要求衣冠端庄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4.入馆者需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5.请保持馆内卫生,严禁带食物、饮料入馆,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得乱写乱画。
6.加强公德意识,不允许用物品占用阅览席位。
7.爱护书刊、设备、设施及馆内一切公共财物。
8.不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禁止入馆。
9.入馆学习需提前预约座位,关注“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点击“读者服务”—“空间预约”进行预约。
图书借阅规则
1.读者选好图书后,持所借图书、校园一卡通或本人二维码到自助借还机或借书处办理借阅手续,办理借阅手续时检查书名及数量是否相符,然后通过检测通道出馆。
2.读者借书时应认真检查图书是否有划线、撕页、损毁以及书名与内容不符等问题,发现后交工作人员处理。
3.读者要爱护图书,所借图书必须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实行超期停借政策,即超期N天,停借N天。读者不得在图书上圈划,不得撕页、损毁或丢失。
4.借书期限:学生读者一个月,教职工六个月。根据学习需要及库存情况在办理续借手续后可续借一次,学生读者续借期一个月,教职工续借期三个月。
5.借书数量:学生读者10本,教职工15本,教授、博士25本。
6.禁止外借的图书包括美术类画册、碑帖、典藏书籍、工具书等。
7.对于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馆外的读者,通报所在学院并禁止一学年借阅。
8.遗失损坏图书若无法购得新书,按原书籍价格2倍从校园一卡通扣款,遗失多卷中的一册按全价赔偿。
参访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图书馆参访接待工作,增进与各界的交流,保持图书馆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图书馆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图书馆所有接待工作由图书馆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不直接接待参观或来访。属本部门业务交流的接待工作,应在事前报办公室备案。
2.校外团体组织参观本馆,须提前与综合馆办公室联系,填写《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参访接待申请表》,告知参观单位、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等。
3.来访团体进馆参观路线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组织专人拍照留档。
4.来访人员进馆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馆内秩序,保持馆内安静,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禁止大声喧哗。
5.参访单位全权负责监管所有参访人员的安全。因参访人员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设备、物件损失,由参访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6.联系人:申老师 电话:0546-7396176
文献捐赠管理办法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欢迎本校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向图书馆捐赠文献。对于捐赠文献,图书馆依据本馆入藏标准以及捐赠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收入藏以及入藏加工方式,敬请捐赠者知晓以下条例。
一、接受捐赠条件
1.国内外正式出版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酌情接受。
2.符合本校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研究的专著,专业性图书资料须适合大学及以上程度。
3.为本馆缺藏或本馆需增加复本的图书。
4.现代一般性出版物应达到9成新及以上标准,一种图书一般不超过3册。
5.其他有收藏价值的学术研究档案及专题资料。
二、不予接受的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图书。
2.内容不符合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基本上不具学术参考价值、著作水平不高的文献资料。
3.非正式出版物(有学术价值的会议文献、学位论文、手稿、科技报告、学术集刊等特种文献除外)。
4.破损已不能使用的图书或成套残缺不全的图书。
5.內有划线、注记、眉批的图书。
6.内容陈旧、时间失效不具学术及参考价值的图书。
三、捐赠图书管理原则
1.捐赠以无偿和不附带任何条件方式进行,图书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2.捐赠图书送达图书馆后,图书馆即拥有对该书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3.图书馆没有将捐赠图书退还捐赠者的义务。
4.图书馆有权对不予收藏的图书进行处理。
四、捐赠地址及联系方式
1.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271号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文献资源部 邮编:257061
2.联系人:严老师
3.电话:0546-7396176
4.Email:lib@sdipct.edu.cn
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1.仅限本校学生及老师使用,上网账号为本人学号/工号,密码与学校数字校园的密码相同。
2.电子阅览室实行免费上机。
3.读者应爱惜使用设备,如损坏设备须按价赔偿。使用中有问题可向管理员咨询。
4.室内严禁玩游戏、浏览不健康内容的网站、发布不良言论, 违规情节轻者予以警告,对不听劝告者通报其所在院系或学院保卫处处理。
5.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喝饮料等,禁止乱扔垃圾,注意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友情提示:
保护好本人账号及密码,不得外借,因外借或被他人盗用密码上机而产生的法律问题责任自负!